南昌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9-12-18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西省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南昌工学院教职工违纪处理办法(暂行)》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南昌工学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同时是中共党员的,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除给予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对我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党委教师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教师失德行为认定: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六条 存在“第五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在处理过程中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由各二级单位决定,由各单位提出给人力资源部和教师工作部审核,给分管业务校领导管理批准。
(二)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学校纪委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三)给予开除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调查完结,要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做出给予处分决定;
(五)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教师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录入教师师德失范信用系统。
第九条 教师因师德失范受到处分期间,处分适用在其他方面:
(一)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二)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我校的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教师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全省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期间,学校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暂缓注册。
(七)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南昌工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第五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党委(总支)书记和院长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建设情况纳入我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需向学校党委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