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修订稿
2022-06-29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发〔2019〕24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江西省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和《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 在《南昌工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2021版)的基础上,经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修订《南昌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两个类型,不同类型在教学、科研条件上有不同要求:(1)教学科研型,以教学为主,承担一定科研工作,主要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的教师(2)教学型,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的教师,年均课时量达到280以上。另外从事党建思政工作人员单列,属于党建思政工作型,包括院、部专职从事党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并讲授学生思政类课程、党课、学生军事训练、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安全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课程。
第三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坚持师德为先、强化教育教学、突出科研贡献、注重社会服务、引领专业发展。既考核教学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也考核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实践工作,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 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正常评审的我校在聘在岗教师,校内特评特聘适用《南昌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实履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 任务。
第六条 任职年限要求
1.晋升教授,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者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2.晋升副教授,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或者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者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3.晋升讲师,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或者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七条 考核要求
1.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 5 年内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 核结果都应在合格以上。
2.在聘任期内有以下情形者,在规定的任现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3.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学校不受理其晋升职称的申请,已被评审通过高一级职称资格的,学校将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相应职称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 响的。
(2)经查实本人所申报材料中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 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的。
(3)散布不正当言论,影响很坏,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4)因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在群众中造成 恶劣影响的。
(5)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
的。
(6)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
故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有其他违背师德师风或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三章 晋升教授条件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上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2.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以上;
3.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十二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一)教学科研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且教学质量评价(以教务处组织的评教结果为准)或年终考核至少有1次被评为优秀,教科研工作量年均计分达到教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讲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研究生导师,独立指导2名以上研究生,系统地讲授过至少一门本科生课程,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3.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4.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5.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担任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二)教学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28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且教学质量评价(以教务处组织的评教结果为准)或年终考核至少有3次被评为优秀;教科研工作量年均计分达到教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讲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研究生导师,独立指导2名以上研究生。
(3)主持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创新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4)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5)担任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三)党建思政工作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突出业绩,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第十条 业绩条件
(一)教学科研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二)。
2.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二)国家级科研课题且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一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且主持完成省级质量工程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且作为发明人(排名第一)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作为发明人(排名第一)取得2项发明专利且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且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
4.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成果转让金额理工科不低于10万元,文科不低于5万元,且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
5.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6.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2项:教学成果奖、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
7.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学或课程改革项目2项;
8.主持国家级一流课程1项或主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二)教学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且主持完成省(部)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1项。
3.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其中至少1项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或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且主持完成省级质量工程1项。
4.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要求排名第一)且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
5.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2项:教学成果奖、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
6.主持国家级一流课程1项或主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三)党建思政工作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级(含)以上 表彰;或指导学生获省部级各类竞赛奖2次;或本人参加省级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并获奖;或本人创建微博、微信个人公众号,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连续3年及以上持续开展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经学校组织鉴定内容和效果好;或主持二项省级及以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
第十一条 论文、论著
(一) 教学科研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以上;或发表CSSCI、CSCD级别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在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二)教学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或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或发表CSSCI、CSCD级别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在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三)党建思政工作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在核心期刊发表2 篇论文(含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发表理论文章),其中至少有1篇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论文。
(四)教学科研型和教学型教师获得下列荣誉或科研成果之一者,论文、论著条件中的核心刊物论文数量课减少1篇: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省级教学类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2)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三)
(3)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项以上(排名第一)
(4)获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5)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一)
(6)作为发明人(排名第一)取得2项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第四章 晋升副教授条件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 发展动态,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上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3.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4.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十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一)教学科研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且教学质量评价(以教务处组织的评教结果为准)或年终考核至少有1次被评为良好;教科研工作量年均计分达到副教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3.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4.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5.参与专业建设或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二)教学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28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且教学质量评价(以教务处组织的评教结果为准)或年终考核至少有2次被评为优秀;教科研工作量年均计分达到副教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主持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创新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3.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4.参与专业建设或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三)党建思政工作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突出业绩,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第十五条 业绩条件
(一)教学科研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二)国家级课题,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排名前三)且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
3.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成果转让金额理工科不低于5万元,文科不低于3万元,且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4. 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5.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1项:教学成果奖、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
6.主持省级一流课程1项或主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7. 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取得1项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教学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省(部)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1项(排名前三)且主持完成市(厅)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1项。
3.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4.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1项:教学成果奖、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
5.主持省级一流课程1项或主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三)党建思政工作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级(含)以上表彰;或指导学生获省部级各类竞赛奖1次;或本人参加省级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并获奖;或本人创建微博、微信个人公众号,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连续2年及以上持续开展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经学校组织鉴定内容和效果好;或主持一项省级及以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
第十六条 论文论著。
(一) 教学科研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或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前三),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在省(部)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二)教学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或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前三),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在省(部)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三)党建思政工作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发表高质量论文2 篇以上(含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发表理论文章,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刊物),至少有1篇为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论文。
(四) 教学科研型和教学型教师获得下列荣誉或科研成果之一者,论文、论著条件中的核心刊物论文数量课减少1篇: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类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
(2)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三)。
(3)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以上(排名第一)。
(4)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5)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
(6)作为发明人(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取得2项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 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第五章 晋升讲师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3.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二十二条要求,可破格申报。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教科研工作量年均计分达到讲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2.全过程地承担一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3.从事管理工作的同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业绩。
4.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5.在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的进修培训或参加一次以上的企业挂职锻炼。
6. 从事党建思政工作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突出业绩,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第二十条 科研及其他业绩要求(须满足第 1 项和第2至10项中的任1 项,党建思政工作型教师须满足第 11项)
1.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发表普通刊物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在市(厅)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积极影响。
2. 获校级教学竞赛奖(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3.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二)完成的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4.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排名前三)。
5.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均要求排名前三)。
6.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
7.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教学或课程改革项目或实施翻转课堂教学等教学法改革并立项;
8.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取得1项发明专利。
9.参与(排名前三)省级一流课程1项。
10.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党建思政工作型教师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 2 篇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论文(没有高校助教经历、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不算)的基础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校级(含)以上 表彰;或指导学生获校级以上各类竞赛奖1次;或本人参加校级以上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并获奖;或本人创建微博、微信个人公众号,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开展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经学校组织鉴定内容和效果好;或主持一项校级及以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
第二十一条 破格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第六章 晋升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满5年;
2.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满5年。
第二十三条 工作任务要求
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教科研工作量年均计分达到教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训)教学项目,设计实验(训)方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训)室或在改进实验(训)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3.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和实验(训)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科研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训)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训)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训)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训)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训)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科研成果获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均排名第一)。
2.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二),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课题实验(训)工作的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3.主持国家级一流课程1项。
4.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5.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设计重要实验(训)装置,或改进关键性实验(训)技术、设备性能,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应用推广。
6.出版专著(主编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教材)1部以上,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实验(训)报告3篇以上(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
7.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七章 晋升高级实验师
第二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2.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第二十六条 工作任务要求
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教科研工作量年均计分达到副教授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训)教学项目,设计实验(训)方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训)室或在改进实验(训)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和实验(训)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科研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训)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训)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训)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训)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训)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科研成果获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均排名前二)。
2.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课题实验(训)工作的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3.主持省级一流课程1项。
4.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5.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设计重要实验(训)装置,或改进关键性实验(训)技术、设备性能,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证明材料)。
6.出版专著(主编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教材)1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实验(训)报告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实验(训)报告3篇以上。
7.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八章 晋升实验师
第二十八条 学历经历要求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第二十九条 工作任务要求
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教科研工作量年均计分达到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训)课程和实验(训)项目,并指导学生实验(训)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训)报告),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2.参加实验(训)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实验(训)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教学(实验)科研要求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两项:
1.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2.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3.参与(排名前三)省级一流课程1项。
4.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均要求排名前三)。
5.主持完成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省级科研课题1项(排名前三)。
6. 参与出版专著(参编教材或实验训指导教材)1部以上;或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实验(训)报告2篇以上。
7.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1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九章 具有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
在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评审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科研等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破格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教授、副教授,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具体申报条件和审定程序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6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近五年来,每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年均280课时以上,可按教学型申报。其他教师应按教学科研型、党建思政工作型申报。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按《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相关评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业绩的认定
1.评审条件的业绩范围,是指受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必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或申报的学科方向一致。受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是指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当年起算。
3.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教学科研成果奖、专利、精品课程、教研科研项目),除前三人外,其他人不能算作有效评审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所有的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的署名,原则上南昌工学院应为第一完成单位,否则职称评审时认定为无效业绩成果,以下情形除外:
1.入职南昌工学院之前在其他单位做出的成果。
2.经学校批准的学历或学术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发表的,且南昌工学院为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的成果。
第三十五条 关于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补充说明
1.关于论文查重,晋升教师中、高级职务参评的所有论文须进行查重检测,查重率不得超过30%。查重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组织,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对于本人未申请查重的论文,认定为无效业绩。
2.关于答辩严格按照《南昌工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程序和要求组织专业答辩,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比例掌握在 3:6:1。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有的申报材料(含学历学位、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荣誉奖励等)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的上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南昌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附件:
南昌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关于“荣誉称号”与“奖励”
1.荣誉称号
(1)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主要包括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最美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其他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荣誉称号和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可视同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
(2)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主要包括全省教育系统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其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荣誉称号和列入《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可视同省级政府荣誉称号。
(3)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省厅(局)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4)校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学校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相关的荣誉称号。
2.奖励
(1)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星火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中国专利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以及其他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专业奖项和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表彰奖励,可视同国家级奖励。
(2)省级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奖励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青年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省专利奖、省文学艺术奖、省理论成果奖、省新闻奖、省工艺美术杜鹃奖、省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以及其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专业奖项和列入《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表彰奖励,可视同省级奖励。
(3)市(厅)级奖励:是指市委、市政府、省厅(局)奖励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可视同市级奖励。
(4)校级奖励:是指由学校颁发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
二、关于“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2.省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教育部产学研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单项达30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省级科研项目。
3.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5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市级科研项目。
4. 本条件中所指科研项目均不含经费自筹项目(立项通知中标注为经费自筹项目)。
5. 专利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论文、论著
1.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和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SCI、EI会议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视为一般论文)。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上查询且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中文科技期刊中网络检索验证。一般评论、书评、文摘、会议综述、会议通讯、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等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具体对应为: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省级一等奖以上的,视同核心论文;获得省级二、三等奖的,视同省级论文。
2.核心期刊论文: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撰)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CSSCI、CSCD级别论文:在当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上发表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视同为CSSCI、CSCD级别论文(不含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不含会议检索论文),且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出具的收录证明。
4.论著:是指公开出版(主编)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出版、主编均指独著或排名第一且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其余都视同参编,且本人撰写理工类4万字以上、文科类6万字以上。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参编的教材。
四、其他
1.所称“市”均指“设区市”;。
2.所述“省级”均包含“部级”,“市级”均包含“厅级”。
3.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4. 在高等院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所在岗位规定工作量的情况下,对教学工作量(课时)、教学评价优秀不作硬性要求。
5.一流课程:国家级一流课程主要包括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国家级一流线下课程、国家级一流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国家级一流社会实践课程等。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全国高校思政课名师工作室、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教育部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可视同国家级一流课程;省级一流课程主要包括高校育人共享计划立项课程、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省级一流线下课程、省级一流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省级一流社会实践课程等。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省高校思政课名师工作室、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省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省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可视同省级一流课程。
6.教育教学类竞赛: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并颁发获奖文件(证书)的竞赛活动,包括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7.跨专业申报的业绩材料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8.学历学位、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荣誉奖励等均以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