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09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纪律
第三条 行政人员、辅导员及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作息制度进行考勤。
第四条 教师按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教研、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作息。
1.遵守学校和所在部门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务。
2.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离开所在岗位,应向领导请假。 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
第六条 教职工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设考勤员一名,负责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统计,填报《考勤表》和《非正常考勤表》并附请假条等相关附件,报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前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发送与纸质版统一的电子版)。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并按当月考勤结果计发工资。
第七条 各部门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必须据实填报。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如有隐瞒不报或放任不管,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全校党政管理岗、辅导员、教辅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实行电子考勤,执行《南昌工学院电子考勤管理办法》,每月统计,情况在月度考勤中上报。
第九条 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若因部门或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将追究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学习、培训期满不按规定返校者,或学习、培训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未到岗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4.请假理由经查实为虚假情况行为者。
5.教职工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含校内岗位调整)。
6.教师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无正当理由缺席学校或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学习、教研、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7.部门负责人越权审批请假的。
8.其他。
第五章 请假、准假、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因探亲、因产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三条 审批
1.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其他教职工请假:不足3天(含) 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大于3天不足5天(含),由所在部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大于5天不足15天(含), 由所在部门和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和分管人事副校长审批;大于15天不足30天(含), 由所在部门和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和分管人事副校长批准后报校长审批;大于30天,由部门领导与校长汇报,经校长同意后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2天内(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应及时填写《南昌工学院教职工销假条》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异常,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工资发放
第十六条 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15天,年度累计不超过30天,凡超过者应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超过半年这需办理离职。停薪留职期间,停发薪酬、停缴五险一金,停计工龄,仅保留任职资格,销假后视岗位情况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病假
病假 2 天(含)以上需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 疾病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并给出确切的病休时间。病假期限参照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超过医疗期仍不能到岗或重新调岗也无法胜任者,暂办理离职手续。
病假期待遇按以下标准: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其中,计算基数按教职工本人所在岗位(职务)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连续病假在6个月(含)以内的:
(1)连续校龄不满2年的,计算系数为0.6;
(2)连续校龄满2年不满4年的,计算系数为0.7;
(3)连续校龄满4年不满6年的,计算系数为0.8;
(4)连续校龄满6年不满8年的,计算系数为0.9;
(5)连续校龄满8年及以上的,计算系数为1;
2.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
(1)连续校龄不满1年的,计算系数为0.4;
(2)连续校龄满1年不满3年的,计算系数为0.5;
(3)连续校龄满3年及以上的,计算系数为0.6。
3.连续病假超过2年的,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十八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可适当增加1-2天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办理婚假时需携带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婚假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九条 孕检假、产假及陪产假
1.孕检假。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享受孕检假,怀孕28周以前,每4周一次;怀孕29-35周,每2周一次;怀孕36周直至分娩,每1周一次,销假时需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
2.产假。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产假含公休、节假日。产假原则上不提前销假,确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提前销假,必须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产假期间工资根据南昌市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发放,提前销假工资除按南昌市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发放外,补发课时费(专职教师)、带班费(辅导员)或一定量的在岗津贴(行政教辅人员)。办理产假手续需携带准生证及写明预产期的病例。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须延长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规定办理;非本人身体等原因需请假的比照事假规定办理。
3.陪产假。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其中产前可休7天,陪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陪产假的办理手续参照产假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等死亡的,可给丧假3天,外地人员可适当增加1-2天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假,假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假遇节假日、休息日 包含计算。假期内基本工资正常发放(不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办理工伤假需提供诊断证明、工伤报告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结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察、推诿致使部门违反劳动纪律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包庇、纵容本部门教职工的,根据学校有关违规违纪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向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申诉,或依照法律、法规解决争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17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南昌工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同时废止。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